Dragonrealm Legendary 管理規則

1. 本規則用以規範 Dragonrealm 所有傳奇人物(Legendary),即 46 級至 50 級之角色,及負責操縱該角色之人物。

2. 於 Dragonrealm 活躍多年,行誼事蹟可為眾玩家表率者,具申請成為 Legendary 資格。

3. 符合資格之玩家可向任一現任大神(57 級以上 Immortal)提出申請,獲得半數以上現任大神支持,經 70 級 Wizard 同意後升級;或由任一現任大神主動向玩家提出邀請,獲得半數以上現任大神支持,經該玩家與 70 級 Wizard 同意後升級。

4. Legendary 享有下列福利:
(1) 可升為 46 級至 50 級,由玩家與 70 級 Wizard 討論決定。
(2) 可進出「天神廣場」(The Palace of Immortals)。
(3) 得申請一件更名(rename)物品:物品由玩家自備,向 66 級以上大神申請。

5. Legendary 除升級外,不可額外改變其角色能力值。但本規則實施前已做成者不在此限。

6. 一人僅可擁有一個 Legendary 角色,且應為多數玩家熟識之代表性角色。

7. Legendary 之違規處理:
違反下列規定者,由 70 級 Wizard 視情節輕重處以降級、除名、刪除檔案等處分。
(1) Legendary 角色限本人使用,不得外借。
(2) Legendary 亦必須遵守玩家規則(Rule)。

8. 本規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;其修訂由 66 級以上大神決議後實施。

Ethene, Kopp, Lanyelin, Tower 2005/09/07